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七、十二款 |
►雇主對防止原料、材料、氣體、蒸氣、粉塵、溶劑、化學品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,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。
►雇主對防止動物、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,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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背板裝備適用法規/國家標準 |
►(歐)EN-529,5.1.5 雇主應定期或必要時進行檢討個人防護具管理計畫,以確保該管理計畫仍持續有效性及監督改善。在任何情況下,審查應每年進行一次。雇主應有責任確認各級審查執行之有效性,且相關管理計畫確實到位。
►(美)NFPA-1852,7.2.1.3 依本規範標準操作程序,SCBA應每年至少一次利用呼吸機進行檢測。
►CNS 14258 在工廠、礦場、船舶及其它作業場所等,為防止吸入可能對人體造成危害之氣體、蒸氣、空氣中粒狀物質、或缺氧之空氣等,所使用呼吸防護具之選擇、使用及維護方法。
►CNS 14258 防護具佩戴人員應進行各項教育訓練,包含環境空氣有害程度、防護具之有效性及選擇理由、防護具性能及使用注意事項、防護具密合檢點及密合測試方法、緊急狀況認知處理方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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氣瓶適用法規 |
►DOT 49 CFR 173.3(d)(9)氣瓶至少每五年檢測一次,且依CGA各類型氣瓶測試方法執行重新鑑定(DOT 3A、3AA、3AL;鋼瓶、高壓鋁瓶、複合式鋁瓶等)。
►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55條第一項第二款無縫高壓氣體容器,每五年一次進行內部檢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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罰則 |
►若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條致發生死亡災害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;違反本條致發生三人以上罹災者或一以上人住院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