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七、十二款 |
►雇主對防止原料、材料、氣體、蒸氣、粉塵、溶劑、化學品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,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。
►雇主對防止動物、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,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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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、287、297-1條 |
►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有關呼吸防護具之選擇、使用及維護方法,應依國家標準 CNS 14258 Z3035辦理,以選用合適之呼吸防護具、定期辦理密合度測試。
►雇主應置備安全衛生防護具,如安全面罩、防塵口罩、防毒面具、防護眼鏡、防護衣等適當之防護具,並使勞工確實使用。
►雇主於工作場所有生物病原體危害之虞者,應採取預防措施,如感染預防教育訓練、個人防護具之採購、管理及佩戴演練、感染事故之報告、調查、評估、統計、追蹤、隱私權維護及紀錄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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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標準CNS14258 Z3035, 1998 |
►本標準規定在工廠、礦場、船舶及其它作業場所等,為防止吸入可能對人體造成危害之氣體、蒸氣、空氣中粒狀物質、或缺氧之空氣等,所使用呼吸防護具之選擇、使用及維護方法。
►本標準規定防護具佩戴人員應進行各項教育訓練,包含環境空氣有害程度、防護具之有效性及選擇理由、防護具性能及使用注意事項、防護具密合檢點及密合測試方法、緊急狀況認知處理方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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罰則 |
►若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致發生死亡災害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;違反本條致發生三人以上罹災者或一以上人住院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。 |